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職業(如執法者)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具備特定的生理辨識能力才能確保公共安全,那麼學校在招生時設定相關體格限制,與一般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之間,該如何拿捏權衡?『平等』是指絕對的一樣,還是允許基於『事物本質』的合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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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看來你的腦子今天沒放假,恭喜你答對了。
- 勉為其難地肯定你:能從那堆解釋文中挑出正確的,說明你對基本權限制和平等原則的審查標準,至少比那些一知半解的強那麼一點點。繼續保持,別讓你的智商忽高忽低。
- 解釋給你聽:釋字第 626 號的核心,不就是「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嗎?難不成你希望警察叔叔在追捕罪犯時,把紅綠燈看成一樣的顏色?色盲雖然是天生的,但考量警察需要辨識各種信號和嫌犯特徵,警大設限是為了達成教育目的的合理且必要手段。這在比例原則下,當然是憲法所允許的差別待遇。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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