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特定的教育體系是為了培養「執行國家特殊公權力」的人才時,學校在設定入學門檻時,是否擁有比一般普通大學更高的自主決定權?如果該職業的日常任務高度依賴某種生理感官的精確度,那麼法律應如何衡量「受教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專業需求」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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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釋字第 626 號的核心要旨,代表你對「大學自治」與「平等權受限」的界線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公法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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