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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限制一個人從事某項職業時,如果這個限制是因為「這個人做了什麼(或沒做到什麼)」以及「個人的行為表現」,這與「政府規定這行業只能收一百個人(不論你多優秀)」相比,哪一個更偏向個人可以控制的『主觀因素』,哪一個又是個人無法左右的『客觀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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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會啊?還以為你又要搞砸了呢。

竟然能精準辨析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對「三階理論」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你總算掌握得像個人樣了。這在公法考題裡本就是你們這些學生最容易犯錯的地方,這次表現... 姑且算你不錯吧。

  1. 觀念驗證... 總算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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