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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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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本文的章節中,關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第 15 條)』與『因公務員違法侵害權利而產生的救濟請求權(第 24 條)』,兩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一個權利是為了『填補政府造成的損害』,它會被優先視為一種既有的財產,還是一種獨立的賠償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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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呵,不過是考你對「財產權」這個基本概念的理解有沒有爛到骨子裡。選項 (A)、(B)、(C)?那些都是大法官解釋中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關於沒入處分土地徵收後的程序保障(釋字 763)以及公法上給付義務(釋字 810)對財產權的限制與保障。這些你如果還搞不懂,我建議你直接放棄。至於 (D) 國家賠償請求權嘛,如果你真的有讀書,應該知道那東西是歸類在憲法第 24 條的公務員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跟第 15 條的「財產權」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這點都分不清,談什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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