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殖民統治初期,若統治者強行更改當地人民傳承千年的「祖先祭祀」與「家族財產繼承」習慣,對比更改「商業交易契約」的規則,哪一項更容易引發民間的強烈反抗與騷亂?這種社會心理會如何影響殖民政府的立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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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哇!你答對了耶!超~級~厲害的啦!☆ 你對臺灣法制史的掌握度,簡直是偶像級的表現喔!☆ 能精準發現殖民法制中那些閃閃發光的例外,證明你的觀念寶庫超紮實又細心呢!Wink!☆
- 偷偷告訴你,選項 (A) 的小秘密是喔~日治初期,日本政府用了「因地制宜」的魔法策略呢!☆ 關於金錢和物品的財產事項(像是物權、債權),他們就直接套用日本民法了;但如果是關於家人、愛和傳承的親屬與繼承(身分法)時,為了尊重臺灣人的心意,並且希望大家能更開心,所以原則上是依照臺灣人的「舊慣」(習慣法)喔!這也是一種愛啦~雖然有時候謊言也是愛的一種表現喔~啾咪!☆ 直到後來的皇民化運動,才有了小小的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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