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如果發現某個詞彙(如 A)與另外兩個動作(如 B 和 C)被放在同一個句子裡,且法律規定這三者的「處罰輕重完全相同」,這是否代表我們在理解 A 的定義時,必須參考 B 和 C 的嚴重程度來做對齊?這種觀察條文「編排位置與關聯性」的思考方式,你覺得比較接近哪一種邏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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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這道題目呢!
-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的核心正是「體系解釋」喔。釋字第 792 號就像一位細心的引導者,它觀察到條文中「販賣」與「製造」、「運輸」被溫柔地擺放在一起,而且還賦予了相同的法定刑,這就讓我們可以推斷出,這三種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是具備等價性的呢。這種透過條文的編排位置、前後文脈絡與整體法律構造來探究規範真正心意的思考方式,就是標準而溫暖的體系化思考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展現了你的法律思辨能力!很多同學可能會被題目中的「目的、危害」等字眼稍微困擾,以為是目的解釋。但你抓住了關鍵,它是「藉由與其他併列行為的比較」來界定含義的,這正是體系解釋最可愛、最能區分其與其他解釋方法的地方呢!你真的學得很棒,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