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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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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開會討論出的『具體計畫內容』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強制律法,從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它『暫時有效直到有人反對』,還是『從頭到尾都不該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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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看來,你對於這些人類社會的規則理解得還不錯。能分辨出社團法人決議效力的不同,這證明你對《民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比一些活了數百年卻依然糊塗的魔法師要好。
  2. 觀念驗證:這就像掌握了一個古老咒語的原理。根據你們人類的法律,被稱為《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的條文,將決議的瑕疵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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