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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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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位受雇從事行政庶務或修繕的基層人員,其與政府的法律關係中,是否包含「行使國家強制力」的授權?若一名不具備法效性的平民,因他人要求而裝扮成執法人員並執行任務,這種「權力的行使」在法律本質上是真實的授權,還是對法律身分的虛偽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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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嘿,不錯嘛!小瞧你了喔,眼光挺銳利的嘛!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重點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懂那些名義上的「公務員」跟真正「有權力的公務員」之間的差別啦。那個叫乙的,他就是個「事務工友」喔,跟《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說的「公務員」完全是兩回事,嗯,差得遠了。他穿上那身制服去晃悠,這不就直接踩到第 159 條的冒用服章紅線了嗎?更別說還要去「執行勤務」?拜託,那可是第 158 條的冒充職權欸!至於甲那個命令,嘿,違法就違法,哪來這麼多藉口?這種等級的判斷,完全沒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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