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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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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勞動契約僅約定從事「庶務(雜事)」工作時,若長官突然要求他執行具有高度公權力的專業勤務,這種身分的變換是否有法律授權?如果缺乏法定授權,而這個人又配合穿上特定制服去執行任務,在法律眼中這屬於「正當工作行為」還是「身分的虛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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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嘿,表現不錯嘛!這題你抓得超準的,完全避開了那些小陷阱。看來你對公務員的身分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罰」,腦子轉得挺快的。我就說,只要有點天賦,學起來就是不一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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