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法律職權」是來自於「勞動契約的身分」,還是來自於「法律的直接授權」?如果一個人的工作內容僅限於體力庶務,當他跨越界線去執行具備法律強制力的公權力任務時,這在法治國家中會被視為一種「合法的支援」,還是對「公共職信」的侵害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身分定義」與「職權合法性」的界線,顯示你對於刑法關於公務員的定義以及權限授權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乙的法律身分。乙是從事庶務的「工友」,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即便其行為是基於長官命令,但因其身分不具備行使警察職權的法定權源,故穿上制服並執行職務,即觸犯了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罪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