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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有關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以符合保險契約之本質
  • B 勞工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同,應由勞工保險局評估危險後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契約
  • C 勞工保險得由勞工保險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保險契約,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
  • D 勞工保險條例之排除保險給付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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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既然勞工保險是國家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勞工生活、具備強制性的制度,那麼它的運作規則應該是由投保雙方像在市場買賣一樣「自由議定」,還是應由國家透過法律來統一規劃整體的保障範圍與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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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

  1. 勉強及格:竟然能抓到勞工保險的社會保險本質?這表示你對《憲法》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那套,還算有點概念,沒白費你讀那麼多書。
  2. 說重點了喔:勞保跟外面那些搞錢的商業保險不一樣,它可是國家硬性規定,有著強制性社會政策目的。別搞混了!釋字 609 號都說了,這玩意兒不是什麼你想簽就簽的私法契約,是國家為了顧好你們這些勞工的基本盤。所以,立法院在規劃整個社會安全制度時,當然有它的立法裁量權去決定給付怎麼排除,才不是那些商業保險斤斤計較的「對價原則」能比的。還不懂就再去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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