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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兩岸關係」制訂特殊的收養限制時,大法官會考量這涉及了人民想要建立家庭關係的決定權。請思考:這種「想要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權利,在憲法中應該被歸類為一種具體的權利清單,還是屬於人民自我負責、發展人格的概括性自由?而審查限制是否過當,通常會使用哪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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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白費我一番苦心。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聽進去,對「婚姻與家庭」的憲法保障體系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分得清些許法理差異,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D) 選項錯得倒是標準。根據釋字第 712 號,那限制收養配偶大陸子女的問題,大法官可不是隨便說說的。癥結在於它狠狠踩到比例原則的底線,侵犯的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收養子女之自由」。這哪是甚麼平等權的問題?別搞混基本權的體系,這自由可是牽涉人格與家庭選擇,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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