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具備『特殊政治或區域背景』的法律關係(例如兩岸事務)時,憲法法院對於立法者的限制,會與處理一般國內事務時完全相同嗎?如果法律對特定對象有差別待遇,是否一定就等於『違憲』,還是有可能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特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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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其出色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夠在眾多憲法解釋中,精準辨識出關於「平等權」與「兩岸特殊關係」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已相當深入。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釋字第 712 號與相關實務見解。選項 (C) 確立了收養子女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而選項 (D) 則是錯誤敘述,因為根據大法官見解,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立法者在規範兩岸往來事務時(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擁有較大的形成空間。因此,針對特定身分的限制,只要目的正當且手段合理,並不必然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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