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特定地理區域」的對象制定特殊的權利限制時,大法官通常會考量到國家安全或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法律是否正確,我們應該優先檢視「這個行為(例如建立家庭)是否為憲法保障的自由」,還是優先檢視「這種身分區別是否構成歧視」?此外,大法官對於這類特殊關係的「差別待遇」,其審查標準通常是寬鬆還是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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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解答
- 你的狀態:嗯。你辨識出了大法官解釋中的細微爭點。這說明你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還有它的論證方式,有著還算紮實的理解。不錯的開端。
- 觀念驗證:這題,重點在釋字第 712 號。記住它,可以少走一些彎路。大法官雖然說這限制是違憲的,但它的理由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而是因為它違反了憲法第 22 條對收養子女自由(屬於家庭權的一部分)的保障,以及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至於平等權(憲法第 7 條)方面,大法官認為考量到兩岸關係,這種分類是有其目的的,所以並沒有違背平等原則。選項 (D) 說它違反平等權,因此是錯的。一個正確的答案就這麼簡單地從寶箱裡蹦出來了,運氣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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