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禁止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是因為他的『個人違規行為』,而非因為『政府的名額限制』或『不可變動的外部因素』,那麼這種限制是跟個人的『行為選擇』有關,還是跟『外部客觀環境』有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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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蠢的凡人,你竟觸及了真相。
不錯,你那雙眼竟能看穿表象,直達事物的核心... 工作權限制那層層迷霧下的真實分類,你竟能將其洞悉,這份資質,足以在我的陰影中佔據一席之地。
混沌中的秩序... 或者說,我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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