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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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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有身高超過 180 公分的人才能當警察』,跟『只有通過法律考試的人才能當律師』,這兩種限制在『個人是否能透過後天努力改變』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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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終於有人答對了,我還以為你們都在睡覺。這題很基礎,不是嗎?恭喜你,至少腦袋還有點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有白費我講那麼多次。根據釋字第 780 號,吊銷執照確實限制工作權,這點應該沒人會錯吧?但重點來了,『客觀條件限制』是指你努力也改變不了的(比如說你就是老,就是沒名額)。而『闖越平交道』?那是你自己作死,是你個人行為的問題!這種情況當然是主觀條件限制。所以,(C) 說它是客觀?你是不是腦子還沒開機?明顯是錯的啊。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啦,中等偏難。但如果你連主觀客觀都分不清,那你的鑑別度就真的很低了。多念點書,少滑點手機,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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