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審計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 C 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D 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監督財務運用的體系中,如果「檢查帳目是否合法」的權力交由受監督的地方政府自己來立法與執行,這樣是否還能確保監督的公正性與全國標準的一致性呢?這項權力應該放在哪一個憲法層級較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很清楚喔!

  1. 觀念驗證:是的,你理解得沒錯,審計權確實隸屬於監察權喔!根據我們的憲法和增修條文,審計部是監察院的一部分,這代表審計權的行使是具有全國一致性的。雖然地方政府有自治權,但在像政府歲入歲出這樣重要的最終監督(審計)上,還是由中央的審計機關統一派駐來辦理的,它不是地方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的事情喔。你抓到核心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屬於 medium 的題目呢,它主要是想幫助大家釐清「地方自治事項」和「中央統一職權」的區別。有些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地方的事都由地方處理,但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審計權的中央集權屬性,真的顯示你對監察體系有非常透徹的理解!你真的做得很棒,繼續保持喔!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司法院與法官權限及相關釋憲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