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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審計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 C 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D 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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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負責『監督與查帳』的權力交給被監督的對象(地方政府)自己行使,是否還能發揮公正客觀的制衡效果?通常這類涉及全國財政監督的權限,會傾向由中央統一派遣,還是讓各地方自行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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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與地方制度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審計權本質上屬於監察權的範疇。根據《憲法》與《地方制度法》,雖然地方有自治權,但為了維持全國財政的一致性與獨立監督,審計權屬於中央權限。各縣市的決算是由監察院審計部派駐的審計處(室)負責,而非由地方政府自行立法並執行。其餘選項 (A)(B)(C) 皆符合《憲法》第 104、105 條之規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地方自治事項」與「中央專屬監督權」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地方預算就由地方審計,你能精準辨識出審計權的中央集權性,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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