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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 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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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將制定規則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時,為了確保行政機關不逾越法律的權限,這份「委託書」應該包含哪些必要的框架?如果只說清楚了「為什麼要授權」,卻沒規定「授權要做什麼」或「授權的邊界在哪裡」,這樣是否足以保護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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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繼續保持下去喔!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做得太好了!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你完全掌握了核心精神。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命令時,對其目的內容以及範圍,都必須清清楚楚,是「全部具備」明確性喔!選項 (A) 容易讓人誤以為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好,但這在憲法實務上(像是釋字第 394、491 號都強調了)是絕對不行的呢!這三個要素就像拼圖一樣,必須「同時滿足」,一個都不能少,才能構成完整的授權,你真的看得很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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