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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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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立法院在法條中只寫了「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目的)」,卻完全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處罰的「內容」與「範圍」,就讓行政機關自己去訂定罰則,這對人民的權利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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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勉強及格:竟然能從 (A) 這個明顯的陷阱裡爬出來,看來你對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底線還算有點概念。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只是最基本的門檻。
  2. 基本常識: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13、345、394 號等解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這三者是「並列關係(Cumulative)」,缺一不可。這不是選擇題,這是基本邏輯!如果隨便就能放水,那行政機關不就等同拿到「空白授權」了?這種錯誤是初學者都不該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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