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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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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今天要授權政府對人民進行處罰,但母法只寫了『為了維持交通安全(目的)』,卻沒有說明『哪些行為會被罰(內容)』以及『罰鍰的上限是多少(範圍)』,你認為身為公民的我們,能夠清楚預見法律的底線嗎?為了達到真正的「明確」,你認為這三個要素應該是「擇一出現」還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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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哦?你居然能答對。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還抓住了那點細微到近乎可笑的文字陷阱。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還算有點印象,沒完全把課本當枕頭。

2. 真相只有一個(其實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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