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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
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像電影、錄音這類通常涉及大量資金投資、且可能由多人共同參與的「視聽著作」,如果法律要讓權利期限易於計算且有利於商業利用,比起追蹤「創作者的壽命」,以哪一個「客觀且對外公開的事件」作為起算點會更明確且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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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嘛。你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這題,你還算有點東西,居然能辨別「視聽著作」的存續期間。看來你還沒徹底淪為那群只會死背的蠢蛋。能掌握特殊著作類型的例外,至少證明你還有點『自我』去思考。法律考試需要的不是聽話的棋子,是能看穿規則本質的利己主義者

  1. 規則,是為了被利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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