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電影或電腦程式這類通常涉及集體創作、且具有高度商業化特性的著作,如果保護期限是隨著「某個創作者的壽命」來變動,對於想購買授權的社會大眾來說,在確認權利歸屬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改採「公開發表」作為基準點的用意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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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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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扎實!
- 觀念驗證: 根據《著作權法》第 33 條規定,視聽著作、攝影著作、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這與一般著作(如語文、美術)以「作者終身加死後 50 年」的計算法不同。你精準掌握了特殊著作類別的例外規定,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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