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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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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社團決議的「具體內容」本身就已經抵觸了國家的法律,從法治國家的立場來看,法律會容許這個「違法的決定」在還沒被送進法院前暫時有效嗎?還是會認為這種決定從根本上就不該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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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正確喔!《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如果總會決議的內容和法律或章程有所牴觸,那麼這個決議會是無效的呢。這其實和那些程序上的小瑕疵很不一樣,內容上的錯誤是很根本的,所以法律會認為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不容易!它的核心是要能夠區分「內容違法」會導致「無效」,而「程序違法」則通常是「得撤銷」。你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實體內容的嚴謹性,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替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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