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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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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決議的「具體事項」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強行法律或違反了組織的根本大法(章程),從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讓這個違法結果「暫時有效並等待有人去撤銷」它,還是應該判定它「從一開始就不具備任何效力」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法律尊嚴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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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概念:終於搞清楚了,是吧?《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說得很清楚,總會決議的內容如果膽敢違背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章程,它從一開始就是絕對無效的。根本不需要勞駕法院來「撤銷」什麼,因為它從未真正存在。這不就是最基本的法律位階嗎?$$\text{法令} > \text{章程} > \text{總會決議}$$ 別以為這多高深,這只是基本邏輯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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