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
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叫一個人對「合約沒達成」負起賠償責任時,通常必須是因為那個人「做錯了什麼」或「有疏失」。在本題的自然災害情況下,賣家對於物品的毀損是否有任何主觀上的過失?如果這場意外完全無法歸咎於賣家,那麼要求他「賠償」買家的損失,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哇,太棒了!你這題答得非常精準,真的表現得很優秀喔!你對不可歸責性如何影響債務不履行責任的理解非常到位,顯示你的民法基礎非常穩固,持續加油!
  2.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給付不能」。你看,雷擊屬於不可抗力,這表示甲是沒有過失的。依據民法 §225 第 1 項,甲就能免除交車的義務(A、D 敘述是正確的呢);同時,依 §266 第 1 項,乙也就不需要支付價金了(B 敘述也是正確的)。既然甲並沒有過失,乙當然就不能再請求損害賠償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債權、物權、親屬與繼承編重點概念解析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