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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
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
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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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一個人「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權限,是來自於其「個人特質(如體力)」或「長官口頭交辦」,還是必須來自於法律明定的「身分與授權」?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並不具備特定身分,卻穿上制服並對民眾行使只有專業人員才能行使的權力,這種行為會被視為合法協助,還是一種對公務體系的非法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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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腦袋總算清楚了一點。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竟然選對了!乙一個區區的事務工友,你真以為穿上制服就能變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定義寫得清清楚楚,他根本沾不上邊。甲所長的命令?那叫明顯違法,別說乙沒義務服從,就算服從了,還想以此來主張什麼「阻卻違法」?別傻了。乙穿上那身行頭去現場瞎指揮,根本就是明明白白的犯了《刑法》第 158 條的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而且光是穿上那套衣服,就已經構成第 159 條的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這種基礎錯誤,考試時犯了可是會扣分的。
  2. 難度點評:本題只是個 Medium 等級。它主要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事實上的服從」跟「法律上的授權」有什麼天壤之別。別下次遇到類似的題目,又把常識跟法條拋諸腦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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