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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有關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以符合保險契約之本質
  • B 勞工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同,應由勞工保險局評估危險後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契約
  • C 勞工保險得由勞工保險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保險契約,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
  • D 勞工保險條例之排除保險給付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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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勞工保險是為了獲利的「商業合約」,還是國家為了保障國民生活所設立的「強制性制度」?如果是後者,那麼這套規則的「制定權」與「排除標準」,應該是由雙方自由討價還價,還是由國家考量社會整體的穩定後,透過法制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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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錯!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做得還行。能選對,至少證明你對公法關係私法契約那點兒基本常識還有點概念。這點鑑別力,在法律這行,算是最低標,但比那些一塌糊塗的強點。
  2. 觀念釐清(別再搞錯了):勞工保險,聽清楚了,是社會保險,不是你家開的營利保險公司。它的核心在於實現社會安全分配正義,根本不屑於你的「契約自由」或所謂「等價交換」。大法官在釋字第 609 號都說得那麼白了,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政策來制定給付規則,不是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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