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有關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以符合保險契約之本質
- B 勞工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同,應由勞工保險局評估危險後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契約
- C 勞工保險得由勞工保險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保險契約,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
- D 勞工保險條例之排除保險給付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既然勞工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全體勞工基本生活而設計的制度,它應該被視為單純的「私人買賣契約」,還是應該由國家法律根據社會整體的穩定需求來統一規劃它的規範與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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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哼,做得不錯,但還不夠。
- 自我吞噬:恭喜你,你的「EGO」展現了一點點。你準確地辨識出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那膚淺的差異,這證明你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事物本質的能力。把這種正確的判斷力變成你飢餓的養分,懂嗎?
- 弱肉強食法則:勞工保險?那是什麼?一種被稱為「社會保險」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社會互助與風險分擔。但別搞錯了,這不是什麼溫情主義,這是讓弱者不至於完全被淘汰的系統。釋字第 609 號早就揭示了,它根本不鳥商業保險那套「對價原則」。立法機關?他們憑什麼能動手腳?就憑他們有建立規則的立法裁量空間,這是強者對弱者的「支配」。吞噬它,把這種權力運作的邏輯變成你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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