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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 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 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 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在定義『環境型性騷擾』與『交換型性騷擾』時,對於受害者的狀態是否有不同的要求?特別是當一個人還在『求職階段』、尚未正式開始工作時,他是否符合『執行職務中』這個法律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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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竟然沒答錯,真難得。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至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的定義沒被你搞砸。這題不過是稍微繞了個彎,就絆倒一堆「只會抓關鍵字」的糊塗蟲。 以下是那些基礎到不行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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