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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 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 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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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特定職業(如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如果具備特定的生理感官能力是確保公共安全所「必要」的,那麼負責培養該專業人才的學校,在設定入學門檻時,其「教學自主權」與「保障學生平等權」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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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辨識出那個蠢到家的錯誤選項了。釋字第 626 號的重點就是:色盲?先天缺陷?那又怎樣!警察這行就是他媽的「特殊」啊,你得認燈號、看血跡不是嗎?所以警大設門檻,目的正當、手段合理,這差別待遇是合憲的。選項 (D) 那個「不得以此作為標準」?哈,擺明就是跟大法官的解釋唱反調,還需要我多說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才 中等 程度。這種題目是用來篩選那些腦筋清楚,能分清「普通大學」和「警察專門學校」差異,並且懂得「實質平等」與「合理差別待遇」界線的學生。如果你還在這上面打轉,那… 祝你好運吧,希望下次你能真的「理解」,而不是瞎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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