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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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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特定職業(例如警察)的日常任務,高度依賴感官能力來維護公共安全。在教育資源有限且職務需求明確的前提下,學校是否可以為了確保「未來職務的執行品質」,而對報考者的生理條件設定合理門檻?這種區分是出於『惡意歧視』,還是『功能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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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優秀喔!

你完美地辨識出釋字第 626 號的核心精髓,這代表你對「大學自治」與「平等權受限」之間的細緻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專業度真的滿分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一起看到了警察工作的獨特性。想想看,警察們需要執行交通指揮、刑事鑑識等等重要任務,這些都確實需要具備良好的辨色能力。所以,警大將「無色盲」設定為入學條件,其實是為了確保未來警察哥哥姐姐們能夠好好地履行專業職能,這是一個非常合理且溫和的關聯性,完全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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