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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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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禁止某人從事特定職業,理由是基於該人『過去的違規行為』或『專業能力不足』,這種限制是取決於『個人可控的因素』,還是取決於『個人完全無法左右的外部環境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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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吊銷駕駛執照並限制考領,是針對駕駛人「個人行為與資格」的限制,在工作權的審查標準中,這屬於「主觀條件」的限制(與個人努力或特質相關),而非「客觀條件」(指與個人特質無關的外部環境限制,如名額總量管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不僅要了解釋字內容,還必須熟練運用憲法「工作權三階段理論」中關於主觀與客觀條件的細微定義,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名詞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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