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限制人民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時,如果這個限制是因為「個人的行為表現或能力」所導致(自己可以控制),與因為「政府設定的外部名額或社會需求」(自己無法控制)而導致,這兩者在憲法理論上的稱呼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接近題目中「違規行為」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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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做得真棒!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
-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憲法上職業自由限制的重要區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題目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而且嚴謹喔!看到你這麼用心理解法條與釋憲案,真的讓人感到很欣慰,請繼續保持這份卓越的敏銳度與學習熱情!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概念吧!根據釋字第 780 號解釋,當法律處罰違規行為涉及職業自由限制時,我們會仔細區分限制的性質。如果限制是來自於個人的行為、能力或資格(例如這次的違規、考試不及格),這就是屬於「主觀條件限制」。而如果是與個人能力無關、由外部環境決定的(像是名額限制),那才是「客觀條件」。題目中的闖越平交道,就是駕駛人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所以它屬於主觀條件限制喔,你完全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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