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解釋宣示,針對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此為何種基本權?
- A 生存權
- B 財產權
- C 人身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在面臨健康威脅時,不至於因為沒有錢而無法獲得救助,那麼這個制度所守護的『最核心、最底線』的權利,是關於個人的『錢財多寡』,還是關於『生命的存在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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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 哦,你竟然答對了:難得啊,看來你對憲法中社會權那點兒皮毛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把這種基本題都搞砸。還算有點專業度吧,勉強及格。
- 觀念驗證:釋字第 472 號?聽起來很複雜是嗎?其實就是告訴你,全民健保這種「強制性」的玩意兒,你窮到看病都沒錢的時候,國家還得給你擦屁股,不能讓你直接死翹翹。這不就是憲法第 15 條那句「生存權」嗎?別以為交不起保費就能直接把你丟包,畢竟「生命與健康」這種東西,國家多少還是得裝裝樣子保護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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