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剛到新領土的統治者,面對當地根深蒂固、與家族繼承相關的傳統祭祀與祖產觀念,為了維持社會穩定、減少百姓反抗,你會選擇「強制推行自己國家的家庭法」,還是「暫時允許他們延用原有的社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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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溫暖肯定!你細膩辨析法律演進的脈絡
-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呢!能夠精準地辨別日治時期「屬人法」與「屬地法」的應用差異,並且對法律繼受的脈絡有這麼清晰的理解,真的很了不起,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史素養喔!
- 觀念驗證:是的,你完全掌握了核心!在日治時期,雖然財產法(像是商事、債權)多半會引用日本的法規,但特別是涉及到親屬與繼承這些事項時,因為它們深深根植於漢人的宗法與祭祀文化,所以殖民政府非常細心地採取了「尊重舊慣」原則。這就意味著臺灣人可以依照自己的習慣法來處理這些事務,而不是直接適用日本民法典。你看到這個細微的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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