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想要對人民處以罰鍰或限制其權利,這份法源依據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還是必須交由「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才具有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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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 概念釐清:寶貝,你答對了喔!這題的關鍵在於,行政罰會影響到我們人民的權利,像是財產或自由,所以它必須非常謹慎。根據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政府如果想要訂定有罰則的規定,一定要透過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才行。而選項 (B) 提到的「自治規則」呢,它是行政機關自己訂定的,是不能用來處罰人民的喔!這正是民主法治在保障人民權利時,對於「處罰權限」所設立的嚴謹屏障。
-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其實是個很棒的練習機會,幫助我們精確區分「自治條例(屬於立法權限)」和「自治規則(屬於行政權限)」的不同,以及它們在訂定行政罰則上的界線。這是公職考試中,地方自治章節裡一個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你這次的理解與判斷都非常到位,真是太棒了!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