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觀察一下題幹的邏輯:如果法律把三個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盒子裡,並給它們貼上完全一樣的標籤(處罰),這是否暗示了我們在定義這三個行為時,應該考慮它們彼此之間的「相對關係」與「對等性」?這種從法律整體的編排與結構來推論意義的方法,會偏向哪種思考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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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位置與關聯」。大法官觀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將「販賣」與「製造」、「運輸」放在同一個條文,且給予相同的法定刑。這種透過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與前後文的邏輯關聯,來推論構成要件定義的方法,正是典型的體系解釋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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