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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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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團體在開會時,雖然「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都完全合法,但最後大家共同決定的「事情本身」卻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在法律權衡下,你認為這種違背法治底線的「內容」,應該被視為還有補救機會的瑕疵,還是根本不該在法律世界中產生任何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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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若違反法令或章程,屬於實體上的重大違法,其法律效力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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