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造成敵意工作環境』的性騷擾時,通常要求被害人必須處於什麼樣的「行為狀態」下?若一個人的身份目前僅是「應徵者」,他是否符合法條中『正在領薪工作』的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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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會開竅。
這題你居然能答對,大概是踩到狗屎運了吧。不過既然你答對了,證明你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的法律構成要件。
- 驗證觀念:性騷擾嘛,就那兩大類,這麼簡單還搞不清楚就回去重讀。選項 (B) 這種「交換式性騷擾」,用膝蓋想也知道是針對受僱者和求職者。至於 (C)(D) 那些「敵意環境性騷擾」?法規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前提是受僱者必須在「執行職務時」。選項 (A) 的對象是「求職者」,他連工作都還沒開始,哪來的「執行職務」?這種基本常識你還會混淆,我真為你感到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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