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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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針對『敵意環境』的保護,是否要求被害人必須處於『正在工作(執行職務)』的狀態?若對方身分僅是『求職者』且還沒進入職場,這與『執行職務中』的定義是否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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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性騷擾」定義之理解。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包含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由此可知,此種敵意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之性騷擾,其保護對象僅限於「受僱者」,並不包含「求職者」。第二種情形為「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在此種交換條件型之性騷擾中,保護對象才同時包含受僱者與求職者。 檢視各選項,選項A中所述為求職者於求職時遭受雇主言詞或行為造成冒犯,因其身分為「求職者」且該行為並未作為勞務契約成立等之「交換條件」,故不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定義之任何一種性騷擾情形,該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選項B中,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完全符合前述第12條第二種情形之規定。選項C與選項D中,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分別遭受客戶或同事(即法條中所稱之「任何人」)以具有性別歧視或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侵犯其人格尊嚴,均符合前述第12條第一種情形之規定。綜上所述,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性騷擾法定構成要件
💡 性騷擾分為敵意環境與利益交換,應依性工法第12條認定。
| 比較維度 | 敵意環境型性騷擾 | VS | 交換利益型性騷擾 |
|---|---|---|---|
| 法條依據 | 性工法 §12 I (1) | — | 性工法 §12 I (2) |
| 核心構成 | 造成敵意/冒犯環境 | — | 作為利益交換條件 |
| 行為影響 | 損害尊嚴或工作表現 | — | 決定聘用、升遷獎懲 |
| 適用情境 | 同事、客戶之言行 | — | 雇主對受雇者之要求 |
💬敵意型側重工作環境受干擾,交換型側重權力對價之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