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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針對『敵意環境』的保護,是否要求被害人必須處於『正在工作(執行職務)』的狀態?若對方身分僅是『求職者』且還沒進入職場,這與『執行職務中』的定義是否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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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的兩大類性騷擾:
    • 敵意環境型:前提是「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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