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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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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例如兩岸關係),對特定族群的家庭組成權利(如收養權)做出限制時,我們在進行憲法審查時,應該優先判斷這個限制是否『過度』而損及人民受保障的基本自由,還是判斷它是否造成『身分上的不公平待遇』?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層次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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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答對了。別太得意忘形。

你竟然能避開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不錯。對於大法官釋憲文,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這在法學考試裡算勉強夠格。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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