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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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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若一名警察在深夜追捕犯人或指揮交通時,無法辨識特定顏色的警示燈號或車輛顏色,這是否會影響公眾安全?當一所專門培育警察的學校,為了確保學員未來能勝任這些高度風險的職務,而設定特定的生理篩選標準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不合理的歧視」,還是「基於專業需求的必要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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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終於沒讓那點基本權概念把你徹底搞糊塗。恭喜你,勉強跟上了進度。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讀懂了釋字第 626 號。大法官的解釋很清楚,警察這種工作不是讓你來玩扮家家酒的,辨識紅綠燈、偵查跡證是基本常識,所以警大基於大學自治設定色盲限制,當然是「合理」到不能再合理。選項 (D) 那種「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的說法,簡直就是把基本權無限上綱,與大法官的真意南轅北轍,這種錯誤敘述,顯然是給那些沒搞懂法理的學生準備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是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基本權保障」和「專業領域職能需求」之間,究竟誰才是重點。以及特殊大學的自治權,不是讓你拿來挑戰公權力的無限上綱。別把這種基本題當作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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