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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請根據金融法規與制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銀行的借款客戶屬於「同一人」時,此「同一人」係指那兩種授信對象?銀行對其授信總餘額與無擔保授信總餘額的門檻標準分別如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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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直覺聯想《銀行法》第33條之3的「授信集中度風險控管」規範。解題時需明確區分「同一自然人」與「同一法人」,並牢記這兩類對象其「總餘額」與「無擔保餘額」占「銀行淨值」的法定百分比(3%、1%與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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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銀行法》第33條之3及相關子法關於「授信集中度風險控管」的限額規定,目的在於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單一借款人。 【論述】 一、「同一人」之授信對象

小題 (二)

請依相關法規,說明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交易,在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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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應立即聯想《銀行法》第33條及其授權子法「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作答關鍵在於準確寫出三個層次(自然人、法人、總量)的百分比,並務必標明計算基準為「銀行上一季底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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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法》第33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銀行對其利害關係人辦理有擔保授信時,其授信限額標準如下:

  1. 同一自然人: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計算限額時「上一季底淨值之百分之一(1%)」。
  2. 同一法人: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計算限額時「上一季底淨值之百分之五(5%)」。

小題 (三)

當借款企業違反「財務承諾」時,試問債權銀行的授信管理單位,應如何處理相關程序?若該企業違反的承諾屬於「聯貸契約」,處理步驟應如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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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區分「單一銀行自貸案」與「聯貸案」在授信管理上的差異。自貸案著重內部風險評估與條件重整的核決流程;聯貸案則必須強調「管理銀行通報義務」以及「銀行團多數決(Majority Lenders)機制」,依序條列處理節點即可精準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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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借款企業違反財務承諾(Financial Covenants)屬授信合約中之違約事件(Event of Default),將觸發銀行的風險控管機制,授信管理單位須視為「一般自貸」或「聯貸契約」啟動相應之處置程序。 【論述】 一、一般自貸案授信管理單位之處理程序

小題 (四)

基於降低國家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規定,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與資金拆存總額的門檻?同理,基於降低消費金融業務的信用風險,如何規範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的歸戶後總餘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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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反應出金管會針對「國家風險」與「消金信用風險」的兩大核心量化總量控管指標。解題時需精確點出法定的「計算基準」(如銀行淨值、債務人平均月收入)以及「法定倍數或比例限制」,並簡述其風險控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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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防範銀行資本過度集中特定國家及避免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金管會針對「大陸地區暴險」與「消費性無擔保債務」皆設有明確的法定風險量化控管門檻。 【論述】 一、降低國家風險:大陸地區暴險總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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