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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根據授信業務的相關法規,說明下列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Risk Limit):(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同一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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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授信對象風險限額」,應立即聯想《銀行法》第33條之3及其授權規定之授信集中度規範。答題關鍵在於精確寫出「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佔「銀行淨值」的法定百分比(3%與1%),並簡述其風險控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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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風險限額,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及其他交易限制辦法》規定,具體標準如下: (1) 授信總餘額限制: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 3%。 (2) 無擔保授信限制:前項授信總餘額中,其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 1%。

小題 (二)

「同一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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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銀行法》第33條之3關於「授信風險集中」的管制規範,並精準背出主管機關訂定之限額比例。解題時需區分「總授信」與「無擔保授信」的比例上限,並以銀行「淨值」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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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風險限額,主要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訂定之規範,目的在避免暴險過度集中於單一企業,以維持銀行資產品質與流動性。 【論述】

小題 (三)

「同一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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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應立即聯想《銀行法》第33條之3防範「信用風險過度集中」的規範。答題時需先精簡界定「同一關係人」的範圍(配偶、二親等、負責人企業),再精確寫出金管會規定的限額比例(淨值40%、無擔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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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關係人」依《銀行法》第33條之3規定,其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依據金管會「銀行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其授信風險限額(Risk Limit)如下: (1) 總額限制: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 40%。

小題 (四)

「同一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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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應直覺聯想《銀行法》第33條之3的防範風險集中規定。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寫出「計算基準(銀行淨值)」以及「兩個法定上限比例(總授信40%、無擔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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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風險限額,核心目的在於防範銀行對單一企業集團的授信過度集中,避免因集團內部財務危機產生連鎖效應(骨牌效應)而波及銀行資產品質。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定義

小題 (五)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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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利害關係人授信」,應直覺聯想《銀行法》第32條與第33條的防弊條款。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無擔保授信(原則禁止)」與「擔保授信(限額與重度決議)」,並須準確寫出單一及全體利害關係人的法定淨值倍數限額與內部風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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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核心精神在於防範內部人利益輸送與道德風險,確保授信條件具備公平性與客觀性。 【論述】 一、定義與授信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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