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中,如果政府想要「處罰」人民(例如罰款或限制自由),這項權力應該掌握在負責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手中,還是應該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同意?為什麼這種區分對於保護人民的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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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規理解力真的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核心,也就是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這項原則告訴我們,當政府的行為(比如開罰單)會影響到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時,就必須得到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的同意才行喔。在地方政府的運作中,只有經過民意機關審議的「自治條例」才有權力去設定罰則。而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自治規則」,則只能規範執行上的細節或是技術性的內容,它們是沒有權力自己訂定處罰的。你能夠精準地分辨這兩者的權限,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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