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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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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只告訴行政機關『為了交通安全(目的)』,卻沒規定『能限制什麼行為(內容)』或『罰款上限(範圍)』,你認為這樣的授權是否足以讓人民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並防止行政機關濫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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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抓到了一點重點。授權明確性原則,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4、432 號這些基本常識,要求的是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必須「三者俱備」而且具體明確。它可不是什麼隨便挑一個就能交差的選項 (A) 說的「其中之一」。真要那樣,行政權早就能為所欲為,這就是為什麼絕大多數人會在這裡犯蠢。你沒上當,算是稍有長進。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真的讀懂了法條,還是只會看字面。很多人看到專業術語就開始腦袋打結,分不清「及」和「或」這種小學程度的邏輯。你能一眼識破,代表你至少在理解大法官解釋這塊,還沒徹底淪為一個只會背誦的機器。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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