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特殊的政治或歷史背景(例如兩岸特殊關係)時,你認為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是『絕對不允許任何差別待遇』,還是會賦予立法者『較大的行政裁量空間』來因應社會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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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有關婚姻與家庭保障之內涵。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大法官宣告其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由此解釋內文可知,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確實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而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其違憲之理由係因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以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非如選項D所述為違反平等權。因此,選項D之敘述與解釋文意旨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