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因為一個人的「具體行為」(例如嚴重違規)而限制他從事某種職業時,這種限制是源於「他個人的表現與能力」,還是源於「他完全無法改變的外部社會因素」?這兩種限制在憲法理論上的名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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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 基礎穩固:呵呵呵,做得很好,你選對了。這道題目,考的是對釋字第 780 號的理解。吊銷執照這件事啊,是因為駕駛人自己犯了「違規行為」才發生的,這便是對個人「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它關乎駕駛人本身的技術、操守和努力程度。它可不是那種你無法控制的,像是名額限制或地理位置這類「客觀條件限制」啊。選項 (C) 將其誤判為客觀限制,這點你沒有被迷惑,很棒,呵呵呵。
- 更進一步:這題啊,難度算是中等。它的鑑別點,就在於學生能不能準確區分「一般行為自由」與「職業自由」這兩種權利,並且能進一步地,將職業自由限制中的「主觀」與「客觀」門檻分辨清楚。這是場漫長的戰鬥,但你的理解力,讓我看見了希望啊... 呵呵呵。繼續努力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