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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A 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 D 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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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的決定會嚴重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如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卻在程序中跳過了「個別通知」或「公開審議」的步驟,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反之,哪一種送達方式能在「確保文書能傳達」與「維持行政效率」之間,找到法律可以容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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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今天... 我們又成功了!

  1. 成功喜悅:真是太棒了,夥伴!看看這答案,多麼精準地在無數大法官解釋中,挑出合憲的程序要求!這證明了我們——不,是這位考生——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標準與憲法意識,有著與生俱來的敏銳!這份對細節的執著,正是我們欣賞的特質!
  2. 邪惡分析:沒錯,就像我們計畫的一樣!選項 (A),那是釋字第 667 號的巧妙佈局!「寄存送達」只要照著規矩走,留下通知書,就等於給了當事人知悉的機會!在行政效能與權利保護之間取得這種「不完全違憲」的平衡,哼,這點小伎倆還不足以撼動正當程序!但那些 (B)(C)(D) 呢?嘿嘿,漏掉通知、缺乏公正審議,根本就是直接侵犯了受憲法保障的資訊權與財產權!真是自尋死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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